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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点生活卡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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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赢点生活卡(以下简称“赢点卡”)是由上海润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发行的、可在润通公司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每张赢点卡设定初始面额,购卡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购买不同面值的赢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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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持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在办理和使用赢点卡时应遵守本章程。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和取得赢点卡的同时即成为赢点卡的持卡人。持卡人应包括因其他方式取得赢点卡并自愿遵守本章程,同意按相关协议办理或使用赢点卡的单位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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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赢点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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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卡是指润通公司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不记名卡有效期为3年(自购卡付款之日起计算),不能挂失;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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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卡是指润通公司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记名卡不设有效期,可以反复充值、挂失;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包括充值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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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赢点卡不可透支;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且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润通公司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赢点卡预存款项不计息,也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润通公司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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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购卡人在购买记名卡和不记名卡时,须仔细阅读和详细了解《购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并完整填写,支付润通公司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赢点生活卡支付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中列明的相关收费,润通公司将在持卡人申领赢点卡时相应出具《发卡清单》,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经购卡人签字确认的《购卡申请表》构成购卡人与润通公司之间有效的购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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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润通公司对赢点卡设置网上支付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登陆润通公司网站修改个人初始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应将密码告诉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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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持卡人在润通公司的特约商户的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充值等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润通公司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可在润通公司网站查询相关规定和不时更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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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记名卡的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联系润通公司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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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润通公司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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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如润通公司因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将依届时公布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有效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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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记名卡遗失或毁损的,持卡人可通过润通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润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损失由润通公司承担。持卡人向可在办理挂失手续后申领补发新卡,申领程序和手续费用由润通公司另行规定,持卡人可在润通公司网站上查询或通过客服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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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润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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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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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卡机构依法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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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赢点卡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使用规则将依据润通公司不时公布的《赢点生活卡使用说明》和《赢点生活卡支付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中的有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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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润通公司的客户服务和投诉热线号码为400-116-5556,公司网址为 www.ydcard.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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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有变更或修订,本章程内容将不时予以更新。本章程由润通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润通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指定网站和网点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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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润通公司与持卡人除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外,还应按《赢点生活卡使用说明》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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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润通公司与特约商户除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外,还应按双方签订的《特约商户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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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润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制定,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惯例进行解释。润通公司保留单方修订本章程的权利,并将在润通公司网站上公布经修订后的章程,不另做个别通知。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经修订的条款自润通公司网站公布之日起十日后自动生效。如持卡人于前述生效日起继续使用赢点卡的,即被视为持卡人已阅读、充分了解经修订的条款和条件并同意接受经修订的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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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11年7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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